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9篇

篇一: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体会

  教师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过近年来频繁出现教师体罚、虐待或性侵学生,收礼、有偿补课,导师带头实行学术论文造假等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问题。针对这些现象,我国首次出现惩治师德师风问题的法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对主要涉及师生关系的10种教师不当或失范行为提出处置办法,对教师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提出了具体的行为要求。《办法》不但对教师职业行为实行了规范,同时保障了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更是为教师的师德师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学习我更深刻地理解到教师应该依法执教。要用《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过去那种恨铁不成钢的心态,一定要纠正,一定要相信学生,要用放大的眼光看到每个人身上的长处,要有充足的耐心来协助孩子学习。不能因为学生成绩不好或不听话而对学生动粗,那样是不对的。对每个学生多一点宽容,多一点理解。这样就不会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了。

  学生是一个擅长模仿的群体,他们时时刻刻注重着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所以我们应该“正人先正已”,时时做学生的表率。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应该做到。要做好学生的表率,那就要提升自身的修养,只有教师的师德修养提升了,才能教育好学生,所说的话才会在学生的心灵深处扎根发芽。学生在学校与老师交往的时间甚至比跟父母交流的时间都多,所以我们要充分使用各种机会对学生实行思想教育,这样才不枉教师这个光荣的称号。

  教师是教育的根本,师德是教师的灵魂。一个国家的文明进步、文化复兴、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要从教育开始,从提升教师的道德素质开始。《中小学教师违法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促动师德建设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有利于推动师德建设工作实现科学化、制度化,使师德建设迈上新台阶。

  今天,学校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了《中小学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感受颇深。师德建设成功与否关系到教育的成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学校师德建设再次成为人们注重的焦点问题。

  近年来,在党、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准确领导下,广大教师均能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为党的教育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师德先进个人和集体,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受到社会广泛赞誉。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地看到,部分教师的师德问题开始凸显,特别是近年来越来越引起各方注重,成为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严重影响了教师的形象和声誉,不利于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个人觉得当前中小学师德师风存有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以教谋私。教师通过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升班等有偿补课培训。擅自征订、诱导或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2、说一套做一套。有些教师讲台上一个样,煞有介事地要求学生这么做那么行,讲台下却我行我素,照样的吐痰、乱扔果皮纸屑……林林总总的事情让我们的学生看到了教师言行不一,说一套做一套,对学生一套对自己一套。3、敷衍了事。一些教师沉迷于有偿家教,无心课堂教学,甚至不备课,不批改,对学生敷衍了事。一些教师上班人到心不到,出勤不出力,在岗不爱岗,从业不敬业,正副业不分。4、体罚

  或变相体罚。学生犯错,就要受罚。有些教师教育方法单一,对学生的身心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5、道德败坏,触犯法律。个别道德败坏的教师利用教师身份和任教之便,强暴、猥亵学生,还有媒体热炒的“范跑跑”地震事件等都对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上述行为不但与教师的职业道德相违背,严重损害了教师的形象,学生的心灵受到扭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出现了与教师职业道德相违背的问题,究其原因,个人觉得:1、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点发生了很大变化,重金钱、轻事业,讲实惠、淡理想的现象普遍存有,个别教师因为自身修养差,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风气的消极影响,经受不住来自各方面的诱惑

  ,导致师德水平的下滑。2、学校德育工作重点错位

  ,学校德育应先从师德建设抓起

  ,但长期以来教师的思想教育却是学校的薄弱环节,对教师的管理、激励机制尚不完善,师德建设体系尚不完善,师德建设未能落到实处,使得教师队伍管理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在教师的培训中,较注重业务素质和学历层次提升,而忽略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的培训。对教师思想行为缺乏道德规范管理。疏于教育管理

  ,从而导致教师的道德水准下降。3、社会转型期特有的不确定性,市场竞争带来的危机感及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平衡、不公正等因素影响了教师对教育事业的追求和对工作的负责。4、社会对教师的期望值过高,无视了教师作为普通人的需求,进而在期望与现实之间形成落差,对待师德问题不满情绪大,批评更为尖锐。

  国家此时推出了《中小学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并有针对性的对教师容易出现十种情况实行处分,从法理上讲,能够有效地扼制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发生。相信此《办法》的推行必将对今后师德师风建设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明确了什么不能做,不该做,设立了红线和雷区。

  通过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使我深深地懂得遵守并落实职业道德是一名合格教师的首要素质。总来说之,在新时期,具有崇高的品德、渊博的学识和精湛的教学艺术的教师才能真正成为广大学生和社会满意的教师,教育才能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师德师风建设是一项重大的建设工程,是一项需要每一个教师长期奋斗的艰巨任务。

篇二: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

  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

  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

  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

  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研究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经常在上课工夫利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

  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敷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景遇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攻讦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各种评选、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功效的;

  四)不认真推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富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攻讦教育不改的;

  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峻影响的。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致残或死亡,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产生或造成其它恶性变乱的。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景遇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八条教师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峻,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受到警告处分的,昔时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处分的,昔时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昔时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升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

  报酬按职员执行,同时撤消行政职务;受到开除处分的,由响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消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我校人事干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教职工受下列行政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六个月;记过处分十二个月;记大过处分十八个月;降级、撤职处分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人事、监察处(室)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超过五十往后,不再受理申诉。

  第十五条本《举措》由学校解释。

  第十五条本《举措》由学校解释。

篇四: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

  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

  (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致残或死亡,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它恶性事件的。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八条

  教师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我校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受下列行政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六个月;记过处分十二个月;记大过处分十八个月;降级、撤职处分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人事、监察处(室)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超过五十日后,不再受理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古希腊哲学大师亚里士多德说:

  人有两种,一种即“吃饭是为了活着”,一种是“活着是为了吃饭”.一个人之所以伟大,首先是因为他有超于常人的心。“志当存高远”,“风物长宜放眼量”,这些古语皆鼓舞人们要树立雄心壮志,要有远大的理想。

  有一位心理学家到一个建筑工地,分别问三个正在砌砖的工人:“你在干什么?”

  第一个工人懒洋洋地说:“我在砌砖。”第二个工人缺乏热情地说:“我在砌一堵墙。”第三个工人满怀憧憬地说:“我在建一座高楼!”

  听完回答,心理学家判定:

  第一个人心中只有砖,他一辈子能把砖砌好就不错了;第二个人眼中只有墙,好好干或许能当一位技术员;而第三个人心中已经立起了一座殿堂,因为他心态乐观,胸怀远大的志向!

  井底之蛙,只能看到巴掌大的天空;摸到大象腿的盲人,只能认为大象长得像柱子;登上五岳的人,才能感觉“一览众山小”;看到大海的人,就会顿感心胸开阔舒畅;

  心中没有希望的人,是世界上最贫穷的人;心中没有梦想的人,是普天下最平庸的人;目光短浅的人,是最没有希望的人。

  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说:“做生意顶要紧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国,就能做外国的生意。”可见,一个人的心胸和眼光,决定了他志向的短浅或高远;一个人的希望和梦想,决定了他的人生暗淡或辉煌。

篇五: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第一篇: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

  (二)程序规范,遵循人事管理权限;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师德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特殊教育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以及教研培训机构的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聘或辞退。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二章

  处理机构及处罚

  第五条

  市教育体育局成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违反师德规范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

  (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经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

  (四)歧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按成绩给学生排座次的;

  (五)酒后进课堂或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的;

  (六)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七)工作日期间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

  (八)教师间打架斗殴,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随意把学生驱逐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歧视、排挤学生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有体罚学生行为,对学生造成一定的伤害,给学校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在考试、考核评价、评优、晋级中,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拨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招生工作中收受回扣,做虚假招生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向考生及家长承诺录取等行为,或为外市县学校有偿提供招生信息,扰乱招生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寻衅滋事,或蓄意挑拨、煽动、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六)擅自办班收费或为办班者做招生中介,到校外各类机构兼课以及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七)从事有偿家教或强迫、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违反规定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或扩大范围收费,擅自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诱导学生或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的;

  (八)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索要、变相索要学生和家长钱物或有其他谋利行为的;

  (九)无故旷工、擅自离岗,全学年累计5天的;

  (十)工作时间或在工作场所利用网络玩麻将、打扑克、炒股、购物、聊天、玩游戏、看电影(视)或从事传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

  (一)对学生施以辱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进行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他人的;

  (三)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所在单位、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造成学生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

  (五)无故旷工、擅自离岗,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全学年累计超过15天的;

  (六)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和传播邪教的;

  (七)参与赌博、吸毒、斗殴等,触犯《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聘或辞退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见诸言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无故旷工、擅自离岗,连续15天以上(含15天)或全学年累计超过30天的;(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教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实刑)以上刑罚的,因犯罪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有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相应规定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章

  处理程序及权限

  第十二条

  对教师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其程序为:

  (一)受理;

  (二)调查、核实事实;

  (三)听取教师的陈述与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四)提出处理意见,做出处分决定;

  (五)处分决定书面告知教师,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由所在学校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上报市教育体育局认定处理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教育体育局会议研究后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三)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四)解聘或辞退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

  处理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对违反师德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的,一律取

  消其当年以及受处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岗位聘用不得定为中高档,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同时,视情节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扣发全年绩效工资,自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晋级工资,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优选先;受解聘或辞退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对由于体罚学生造成后果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违纪教师本人承担,所在单位负连带责任。因教职工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主动检讨、认识错误的;

  (二)停止违规行为,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经批评教育,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影响、损失,认真悔改的。

  第十六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拒不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推卸或者转移责任,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伪造或毁灭证据,干扰阻碍责任调查的;

  (五)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影响、损失增大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对违规教师做出处分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做出行政处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申辩、复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教师存在本规定中的两种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

  并处理,按其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存在严重影响教体系统形象的工作效能行为,不主动查处,隐瞒、包庇,又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工作的,除给予与违规教师相应的责任追究外,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处分;学校一学期内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受到处分的,对学校和校长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因校长教育管理不力、屡次出现教师违反师德现象,社会反响较大的,校长要停职检查,并根据情节给予党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责任追究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对教师的处分有失公正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教体局设立违反师德举报电话(督导室:4020824,信访室:4020664)各学校要在醒目位置制作固定标识牌,将违反师德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关于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暂行

  处

  理

  办

  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县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广大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处理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案件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解聘,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情节轻微的;

  (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经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

  (四)歧视学生,不平等对待学生的;

  (五)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吸烟或酒后上课的;

  (六)按成绩给学生排座次的;

  (七)对学生家长态度生硬蛮横,训斥指责学生家长的;

  (八)利用工作时间或在工作场所玩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的。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全学年累计3——7个工作日的(含3个工作日);

  (三)酒后闹事,对正常教育教学造成影响的;

  (四)教师间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歧视、排挤学生,随意把学生驱逐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其他比

  较严重后果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给学生身体造成明显伤害,心理健康造成较重伤害的;

  (三)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进行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他人的;

  (四)教师间打架斗殴,在学校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六)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

  (七)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全学年累计7——15个工作日的(含7个工作日);

  (八)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处分,是领导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学生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

  (三)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个工作日以上(含15个工作日)或全学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参与赌博、吸毒、斗殴等,触犯《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六)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见诸言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第九条对违反师德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

  评优,晋级晋职,当年的考核,只得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其行

  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评先进、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受到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城镇教师,调到偏远乡镇学校任教2--3年。

  第十条对由于体罚学生造成后果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违纪教师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规行为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屡教不改、干扰调查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教师存在本规定中的两种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对教师的处分有失公正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上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一学期内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受到处分的,对学校和校长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对因校长教育管理不力、屡次

  出现教师违反师德现象,社会反响较大的,校长要停职检查,并根据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

  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解读

  教师失德行为亮红灯

  ——专家解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吴晶、张莺、吴晶晶)近年来,一些教师体罚、收礼、有偿补课、不公正对待学生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29日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给予处分的严厉形式,向教师失德行为亮起了红灯。

  严防教师体罚要让同行评议、家长监督

  近年来,人们把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归咎于少数教师师德低下,但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看来,根本原因还在于两方面。其一,由于政府部门投入不足,导致教师队伍良莠不齐。尤其在学前教育阶段,不少幼儿园的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还有相当数量的幼儿园,本身就没有办学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在这些幼儿园中,幼师比很高,老师的压力十分沉重。其二,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学校办学对上级负责,避免老师体罚学生,往往依靠行政禁令,发文禁止体罚行为等,或者要求教师自律。但这除了增加教师的焦虑、让老师在“火山口”之外,效果并不好。

  “有效避免教师体罚学生的做法,当是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引入同行评价,以及家长委员会监督、评价。”熊丙奇说,前者让教师安心教学事务,有合理的教育自主权,不被非教育教学事务分散精力;后者则让学校真正重视学生权益,为保障学生权益而完善学校教学设施,提供更好的教学服务。

  近年来,新疆、福建、重庆等多地均出台文件,规定将“严肃处理”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然而,对于“体罚”与“适当惩罚”的法律界定,在我国仍是空白。

  杜绝教师收礼还需立法介入

  曾几何时,为含辛茹苦的老师带点新鲜的土特产、小礼物是学生和家长表达对教师感激之情,加深师生情感很常见的、很少受到质疑的方式。然而,近年来,这种情感交流方式正在逐渐演变成教师与家长“交易行为”,“礼物”价值不断提高、风气也有越演越盛的趋势。

  “这种行为有的已成为教师谋取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也成了家长给孩子谋取正当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严重败坏了教育风气,破坏了教育公平,违背了教育精神,必须对这种行为亮起红灯。”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孟繁华说。

  孟繁华指出,在学校教育生活中,教师不仅传递知识,也在通过自身的言行向学生和家长传递社会主流价值观,这直接影响到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家长通过向教师送礼来换取教师对自己孩子的格外关注,一些教师以学生家长是否送礼和所送礼物价值多少来确定该学生能享受到的教育资源,这是违背教育原则的。当然,禁止教师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并不是要切断师生间的情感联系纽带。学生亲手制作的贺卡、给老师写一封信等真诚的发自内心的祝福,更有利于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孟繁华表示,对于教师收受财物的具体标准,建议可以参照刑法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裁定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收受家长、学生“礼物”价值上限,使得对违规教师的处理有据可依。

  根治有偿家教还需保障教师待遇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应该严令禁止,还是“有条件的放开”?这项争论已持续多年。

  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张爽指出,因为优质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质量有差异,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能更好地应对分数导向带来的激烈竞争,很多家长希望请教师做家教,这种需求也很难回避。但恰恰是这样的一种看起来合理的需求,造成了有偿补课市场的失序发展,甚至

  学生的课业负担“越减越重”。尤其有少数失德在职教师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或者在课堂上留一手,强制学生参加自己举办的课外有偿辅导;或者与一些有偿辅导机构形成利益链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身为公立学校教师,却将主要精力放在校外培训机构授课,以换取更高的经济报酬上,日常教学工作敷衍了事,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教师的行为红线定为“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明确针对教师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校外补课活动,以使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张爽指出,若想从根源上解决有偿家教问题,与之相配套的保障性政策也要落实到位。比如确保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并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待遇,提升教师的职业尊严感和幸福感,让教师没有后顾之忧,能够真正全身心投入到教学工作中。

  公正对待学生是师德底线

  近年来,“绿领巾”“红校服”“差生在走廊中考试”等现象不断冲击公众视线,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学生,个别教师甚至存在歧视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现象,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严重伤害。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为每一个学生提供平等的、公正的受教育机会是教师应该遵守的原则。”孟繁华指出,教师若以简单、粗暴的方式,仅依据分数或学生的家庭背景人为地将学生划分为三六九等然后区别对待,必然会影响大多数青少年受教育体验以及对学校的认知。教师关心爱护学生,主要就体现在公正对待学生,理解尊重学生,引导学生养成健康志趣,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和人人成才观念。

  然而,随着当前校内学生从过去的成绩差异转变成现在成绩、家庭经济背景、社会地位、文化等多重差异,学生间分化愈加明显,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

  “严格制止教师歧视学生的行为,对因此给学生带来后果的教师依法惩处是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必要措施。”孟繁华说。

  教师体罚、骚扰学生或有偿补课均将受罚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吴晶、刘奕湛)根据教育部29日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教师有体罚或骚扰学生、收礼或有偿补课等10种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征求意见稿列举了教师受处分的10种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体罚学生的;

  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列举的这些行为全部针对着近年来出现的教师体罚、虐待或性侵学生,“范跑跑”现象,导师带头进行学术论文造假等现实案例。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劳凯声评价说,征求意见稿在充分考虑合法性和现实性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对当前社会关注度高、严重影响教师队伍整体形象、人们普遍痛恨的败德行为作出了教师处分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给予教师的处分进行规定,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劳凯声指出,对违反师德底线行为的依法处理只是师德实施机制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从教师道德规范所包含的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来看,教师职业道德的实施机制应包括处理、保障和救济等不同方面,在对教师师德提出规范要求的同时也要强调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针对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学校

  5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考虑到近来频繁发生的教师性侵学生案件,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处分决定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除外。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稿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征求意见截止到12月18日。

  评论:师德红线要靠制度架设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吴晶、俞菀)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师德滑坡现象,教育部29日公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主要涉及师生关系的10种教师不当或失范行为划清处置界限,对教师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提出了具体的行为要求。

  教师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从社会期望来看,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社会责任要远重于其他职业。世界各国都对教师的职业行为都提出更高的伦理道德要求,设定师德红线也是许多重视教育的国家采取的必要措施。

  近年来,我国的师德建设问题备受关注。特别是教师收礼、有偿补课甚至教师性侵学生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教师整体形象,玷污了原本洁净的师生关系。此次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询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家长意见,是从国家

  层面出台的统一规定,将有利于教师职业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师德是一项软环境建设,任重而道远。对于量大面广、发展不均衡的中国教育而言,要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素质过硬的教师队伍,不可能一蹴而就。要从根本上提升师德,必须建立一套与师德要求相适应的制度。一方面给教师相应的保障,提升教师的职业尊严感和幸福感。另一方面也要切实建立优胜劣汰的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师德监督和评价体系,让教师自觉自愿地遵守师德准则、履行职业使命。

  第五篇: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六)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七)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九)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十)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

  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处分决定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除外。确定处分决定公布范围时,应当坚持有利于维护教育教学正常秩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八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

  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有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解除其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精选6篇)

  教师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道德意识支配下所表现出来的符合一定道德规范的行为。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不仅要有较高的道德意识水平,而且还要以自己的高尚品格和模范行为影响学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精选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例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为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树立教师良好形象,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以及《青岛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青岛高科园二中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一、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况扣量化考核分1—6分。

  1、不经学校同意,随便为学生乱定资料的。

  2、随意传唤家长,呵斥家长,或让犯错误的学生在上课期间回家叫家长到校的。

  3、学生因迟到、完不成作业等将学生撵出教室的。

  4、当众将学生书刊、作业本、课本等撕毁的。

  5、对学生实施讽刺、挖苦或侮辱性语言的。

  6、让学生蹲在地上或爬在窗台上写检查、写作业者。

  二、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扣发奖金或停职检查

  1、动手打学生的。

  2、为学生乱定复习资料经教育不改的。

  3、违反规定搞有偿家教的。

  4、故意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解聘或行政处分

  1、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违反规定搞有偿家教经教育不改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3为了规范教师的言行,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法规和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特制定师德师能责任追究制度:

  1、对违反师德师能规定,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特别严重的报市教育局处理,并记入教师档案。

  2、私自向学生推销文具、书刊、资料及其他商品者,必须向学生返还不当得利,并记入师德档案。

  3、组织有偿辅导、补课,从事家教行为屡教不改的,必须除退赔收取的费用,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职称评聘一票否决。

  4、体罚或变相体罚、讽刺、歧视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者,记入师德档案。造成不良影响者,当年度不得评优。

  5、凡发生一次轻微违反师德师能规定的,对当事人予以告诫;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上级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本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职称不得晋升。特别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作出处理。

  6、对学校中层干部、教研组长、首席班主任严重违反师德师能的一律免去其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再作相应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41、无故不参加政治活动和学校各类学习者每缺一次扣0.5分,迟到早退一次各扣0.1分。

  2、政治学习笔记不少于三千字,有内容、有题目、有日期,每少一项扣0.1分,每少一千字扣1分。

  3、道德修养差,不能依法执教,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经查属实扣1至3分。

  4、不执行素质教育的有关规定,每发现一次,扣0.5分。(参考素质教育责任状)

  5、违反学校安全责任状的有关条款,每有一项,扣0.5分。(参考安全工作责任状)

  6、发现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或发现外人殴打勒索强迫学生不制止不反映者,发现学生出现意外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帮助解决或上报者扣3至5分。

  7、故意挑拨他人关系引起或激化矛盾,相互诋毁或打架等,责任人视情节扣2至3分。

  8、教师之间不团结,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至2分。

  9、上课期间开手机、抽烟,每有一次扣0.5至1分。

  10、不尊重学生人格,讽刺、挖苦、侮辱学生,每一次扣1至2分。

  11、教师不准向学生乱收费,推销商品,乱推荐任何课辅资料,不准组织收费性辅导学生的活动,每一次扣2分。

  12、教师工作日中午饮酒,酒后上课,每一次扣1至2分。

  13、教师参与赌博、封建迷信、色情和邪教活动,每一次扣2分。

  14、全体教工都有教育学生的责任,严禁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的思想,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每有一次扣1分。

  15、班级学生出现重大违纪事件或事故,班主任和当事人各扣0.5分。

  16、工作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对部分工作或比赛项目寻找各种理由回避拈轻怕重,视具体情况扣2—4分。

  17、升旗、集会,班主任随班级活动,其他教师自动到位,做学生的表率,否则每人次扣0.5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5一、每学期末进行一次教师师德考核,师德考核由政教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师德分由教师自评、考核小组评、教师互评、学生评四部分

  组成,其中教师自评占10%,考核小组评占40%,教师互评占30%,学生评占20%。

  三、教师自评:有教师本人,根据自身实际,对自己实事求是地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教师互评:采取全体教师集体评议的方式进行。每位教师根据《寒桥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表》逐项对照打分。

  五、全体教师投票选出考核小组成员。由考核小组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在打分量化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对每位教师作出客观的评价。

  六、考核等级: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七、教师师德考核得分:教师自评、小组评、教师互评学生评四项得分,按各项所占比例计算出实得分,然后把各项实得分合计为考核最后得分。

  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1、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2、涉及本考核办法有关禁止性条款情节严重的。

  3、参与封建迷信和邪教组织的。

  4、由于失职造成学生较大不安全事故者。

  八、考核结果应用

  1、纳入干部教师年度综合考核,占有一定比重。

  2、师德考核得分作为教师考核,职务晋升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6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xx〕4号)精神,进一步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需要,规范全镇教师从教行为,提升师德师风建设水平,城关镇中心学校决定从xx年2月开始在全镇学校实行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一、负面清单涉及内容:

  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十条禁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下列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1、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

  2、歧视、侮辱、驱赶、拒收学生行为;

  3、乱收费、乱办班、乱订教辅资料行为;

  4、不服从学校工作分配行为;

  5、不遵守单位考勤纪律和病事假制度行为;

  6、拒不进行课堂教学改革,不完成教学“六认真”行为;

  7、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行为;

  8、过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

  9、其他师德师风问题行为。

  二、负面清单的认定情形:

  1、各级在工作巡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禁令,或相关规定要求的;

  2、被举报查实的;

  3、在重大迎检及活动中被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评、通报的;

  4、由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

  三、负面清单问题类型及处理办法:

  1、较轻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影响不大,后果不很严重的,事态控制在城关镇内的。对当事人进行口头批评,全镇通报,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5分,当事人写出书面检讨(字数在1000字以上);

  2、较重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由教育局(或镇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督办的、或监察室调查属实、或处理善后工作不力,负面影响控制在县教育系统内的。中心学校对当事人进行全镇通报批评,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10分,不得参加任何层级的评优评先活动;当事学校要写出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字数在1500字以上);个人要写出书面检讨(字数在1000字以上)。

  3、严重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媒体曝光(炒作)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县教育局主要领导及以上领导做出批示督办事项、或不配合处理善后工作、有重大潜在危害的;或影响范围虽控制在县教育系统以内,但处置极其复杂,涉事金

  额较大的。除执行较重问题清单的处理外,当事学校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活动,校长、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字数在1000字以上),当事人的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20分,当事人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定和岗位晋级,直接安排到其他乡镇交流;问题特别严重,受到上级纪律处分的,当事人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篇七: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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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4年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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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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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4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下载即可编辑!!

  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2014年制定)》

  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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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学校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规定,切实负起管理和监督职责。广大教师要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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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教师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处罚办法(一)

  五星镇第三中心小学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所谓体罚学生是一种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等方式来处罚他人的方法。如打、骂、罚等不良现象。这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是与我们教师职业道德相勃的行为。

  1、法律依据:

  (1)《教师法》第二章第四、五条: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教师法》第二章第五条: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3)《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处罚方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学校继续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对于在职教师违规体罚学生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1)学校处罚:(一般)

  a、警告,书面深刻检讨;

  b、扣除其本学期的绩效奖30%,直至取消;

  c、取消其三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d、取消其当年职务晋升和职称晋升资格。

  (2)法律责任:(严重)

  屡教不改,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直至解聘。

  二、有偿家教或私自组织学生购买(征订)教学用品(教辅资料)

  1/3所谓有偿家教(补课),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受拜金主义等不良价值观的影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在校内外为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或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它机构中有偿兼课的现象,其实质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1、法律依据:

  根据,《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精神,现就禁止在职在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在职在编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有偿家教,包括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各学科的补习班、提高班、培训班,不得明示或暗示任教班级学生参加各类补习班。

  (2)学校和在职在编教师不得强行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和使用教材以外的教辅资料、图书、报刊和学生用品。

  (3)未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在职在编教师不得受聘担任社会培训机构的教学职务。

  在职在编教师有上述行为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当年职务晋升和职称晋升,对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给予严肃处理,报请调离教学岗位,清退违规所得。

  2、处罚方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师德行风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整治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和擅自带生活动,学校继续坚决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对于在职教师违规有偿家教,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责令退回近年来所收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1)学校处罚:(一般)

  a、警告,书面深刻检讨;

  b、扣除本学期的绩效奖30%;

  c、取消三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d、取消当年职务晋升和职称晋升。

  (2)法律责任:(严重)

  2/3屡教不改,对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给予严肃处理,报请上级部门调离教学岗位,清退违规所得,直至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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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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